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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的一些問題公司搬遷 公司搬遷的一些問題 我們公司預計年後會從新店搬到大園目前有與我們協商或許會有交通車接送~還會加給交通津貼(好像有這兩項就無法要求給與遣散費)可是我們若是無法跟公司前往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的話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告知但公司目前並未告知明確的搬遷日期如果是在過年前告知~公司則不會給予年終而且聽說如果是在領完年終馬上告知要離職年假那幾天是有可能不給薪資的但若是在年後告知則必須在告知後繼續上班一個月~~~~~~~~~~~~~~~~~~~~~~~~~~~~~~~~~~~~~~~~~~~~~~~~~~~~~~~~~~離職不是員工個人問題~是公司搬遷太遠不得不選擇離職但又要求必須提前告知~搬遷日期又還沒確定也無法工作到搬遷的前一天然後直接離職這樣對員工好像很不合理這種情況員工該如何是好?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1. 或許會有交通車接送~還會加給交通津貼(好像有這兩項就無法要求給與遣散費) 公司雖有提供交通車與交通津貼,但這個部份仍須由勞資雙方協議,若僅由資方單方面認定公司已提供調動後的必要協助,已不符調動五原則的精神~ 因此,您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違反勞動契約-工作地點之變更)向雇主主張終止勞雇關係,但注意此部份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若30日內不反映則視同接受雇主之安排,並放棄資遣費請求的權利。

2. 如果是在過年前告知~公司則不會給予年終而且聽說 置於在年前告知公司是否給年終獎金,因台灣勞動法規未針對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作規定,故此部份應依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內部規定辦理,若違反以上的規定仍是屬違法的,可依勞基法12條第6款終止勞雇關係,主張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用);3. 如果是在領完年終馬上告知要離職,年假那幾天是有可能不給薪資的 這個部份應視雙方約定的薪資發放方式,是月薪制還是日薪制,以及雙方議定的離職日期為準,若是月薪制且最後議定的離職日期是在年假之後,過年年假那幾天公司仍應給付薪資,若有違反可依勞基法12條第6款終止勞雇關係,主張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用)~公司如有不合理或違法的情形,建議可先向公司反映,希望可透過雙方協調來解決問題,若公司無善意回應時,則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並可請教勞工局的義務律師~以上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祝 順心  參考資料 勞動法規&ME
公司對員工要做任何的職務調動或減薪都不能違反勞基法的他要調動你的職務 首先不能違背下列幾點 1.基於企業經營之必要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變更4.調動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力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與必要之協助因此你可以放心,雇主是不可片面調動你的職務及薪資或調動到遠處,且你可以不接受的。

雇主若違反勞基法,你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來開除老闆並要求資遣費的,時效請求權自知悉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給你行政院勞委會的電話本會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本會總機 :02-8590-2866 本會傳真 :02-8590-2960 本會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直接打電話去請總機幫你轉正確的部門~~~就告訴總機你們公司變相調職 意圖趕走員工,明顯違法,要檢舉他,要轉向哪個部門?總機幫你轉之後....你再詳述整個情形給接電話的人知道....順便可以詢問法律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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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6121312189 公司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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